
职权名称 |
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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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主体 |
水磨沟区城管局 |
职权类别 |
行政处罚 |
监督电话 |
0991-468462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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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依据 |
《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,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;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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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事项 |
1.立案责任: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(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);对需要补充材料的,应当场一次性告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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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责情形 |
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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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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